得到
  • 汉语词
  • 汉语典
当前位置 :
学历类自考专业(行政管理)公务员制度问答题
公务员制度

1、【题目】试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答案:

一、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以下: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回避是各国回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律拟制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律拟制直系血亲。

4、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1、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 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遇有法定情形, 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初任培训的对象、目的与结果的使用。

答案:

(1)初任培训是指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即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

(2)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未上岗的公务员。

(3)初任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4)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帮助新录用公务员正确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机关工作性质及运作特点,初步适应机关的工作要求,了解自身的使命和责任,明确担任职务应有的工作态度,熟悉任职的环境和工作行为准则,初步掌握机关工作的一般方法和程序,为顺利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准备。

(5)初任培训结果的使用。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者或者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答案:

一、初任培训

二、任职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

四、在职培训

五、其他培训:

1、专项培训

2、对口培训

3、MPA专业学位教育

4、境外培训

5、通用知识和技能培训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试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答案:

一、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以下: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回避是各国回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律拟制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律拟制直系血亲。

4、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1、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 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遇有法定情形, 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答案: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案例分析题:

A某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某地级市K市担任财政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和工贸发展处。A某之妻B某是该财政局的财务工作人员。A某的堂弟毕业于某名牌大学,是K市的一名科级干部。由于A某的堂弟能力突出,政治品质良好,很快就被提拔为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分管预算处、信息管理处。

上述案例中有关人员的任职有没有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的任职回避规定?请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案:

答:

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

一、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四种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四种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1、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

(1)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200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解析:

暂无解析

百百课专稿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够精彩?
最新更新
精品分类
PC端 | 移动端 | mip端
百百课(baibeike.com)汇总了汉语字典,新华字典,成语字典,组词,词语,在线查字典,中文字典,英汉字典,在线字典,康熙字典等等,是学生查询学习资料的好帮手,是老师教学的好助手。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邮箱:  联系方式:

Copyright©2009-2021 百百课 baibeike.com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1002822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