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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伤仲永》一文的两个注释商榷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下册第5课《伤仲永》一文有两处注释,笔者经过反复推敲,认为解释欠妥,特举证以期商榷。

新教材《伤仲永》一文的两个注释商榷

其一:“泯然众人矣”

教材引文如下:余闻之也久。明道中,从先人还家,于舅家见之,十二三矣。令作诗,不能称前时之闻。又七年,还自扬州,复到舅家,问焉,曰:“泯然众人矣。”

关于“泯然众人矣。”课文注解为:[完全如同常人。泯然,完全。指原有的特点完全消失了。众人,常人。矣,语气词。]

根据上文的意思,该句“泯然”前省掉了主语“方仲永以前的才华”,“泯然”后则省去了动词“象”“如”等。即:(方仲永以前的才华)泯然(如)众人矣。其完整的翻译为:方仲永以前的才华已经消失净尽,现在完全如同常人了。

课文对整句话的注释其实是省掉了前半部分内容(即“泯然”),仅仅讲了后半句。

关于“泯”,《辞源》、《辞海》均解释为“尽,消灭,丧失”。组词为“泯灭,泯没”等。然,是形容词词尾,“……的样子”。

由此可见,课文把“泯然”解释为“完全”,显然是讲不通的,应予更正。

其二:“贤于材人远矣”

引文如下: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人者不至也。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关于“贤于材人”,课文是这样作注的:[胜过有才能的人。贤,胜过,超过。材人,有才能的人]。

“贤”字的解释笔者以为欠妥。

关于“贤”,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⑴

有德行的,有才能的:如:贤明/贤达/贤良。⑵

有德行的人,有才能的人。如:圣贤/选贤举能/任人唯贤。⑶

敬辞,用于平辈或晚辈。如:贤弟/贤侄。很明显,“贤”字有三种用法,即用作形容词:有德行,有才能;用作名词:有德行,有才能的人;或敬辞三种。联系教材上下文,此处“贤”字应该是形容词活用作动词。“贤于材人远矣”:“贤”是“有才能”的意思,“于”,比。材人:有才能的人,连起来意思就是比那些有才能的人更有才能,也即“超过有才能的人”,但课文注释却把“贤”字直接解释为“胜过,超过”,显然不妥。

把许多有助于学生理解的中间环节省掉来解释词语,一是不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二是有误导之嫌,不然学生还真以为“贤”字的本义就是“超过、胜过”呢,特别是对于刚进初一的学生,因此笔者建议新教材修订或再版时,对于象“贤”这样一些文言词语活用的现象,也应作适当的介绍,这对于他们今后进一步学习文言文(或古汉语)都是有帮助的。

关于这里的“贤”,我以为最好这样来表述:“贤,本指有才能,这里是形容词活用作动词,胜过、超过的意思。”如果这样来解释,学生就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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